(2017)黔0181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81民初805号原告:魏某,女,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被告:李某,男,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本院受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魏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判员 程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永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