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成与吴吐卜申、龚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吴吐卜申,龚高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319号原告:张成,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吴吐卜申(又名图布申),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龚高娃,女,1980年4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原告张成与被告吴吐卜申、龚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玲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花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