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振明与内蒙古正丰马铃薯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明,内蒙古正丰马铃薯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645号原告:赵振明,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警丽,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滢,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正丰马铃薯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云庭,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振明诉被告内蒙古正丰马铃薯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赵振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振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明撤诉。审判员 牛国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若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