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叶与任庆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叶,任庆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344号原告:刘叶,女,1978年6月9日出生。被告:任庆花,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原告刘叶与被告任庆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叶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叶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对被告任庆花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叶撤回对被告任庆花的起诉。审判员 常鲜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梦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