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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祖根与湖南千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南然润堂中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祖根,湖南千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南然润堂中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416号原告:徐祖根,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湖南千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4楼A区。法定代表人:江端预。被告:湖南然润堂中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金洲新区金水东路158号。法定代表人:蔡新亚。原告徐祖根与湖南千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湖南然润堂中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徐祖根于2017年4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祖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祖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祖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华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卓世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