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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周邦勇、周宁等与文军公司分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邦勇,周宁,文军

案由

公司分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361号原告:周邦勇,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观山湖区。原告:周宁,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观山湖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310507426。被告:文军,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周邦勇、周宁诉被告文军公司分立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周邦勇、周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邦勇、周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邦勇、周宁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周邦勇、周宁负担。审 判 长  李广审 判 员  刘佳代理审判员  程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