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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古田支行与武汉亚马逊经贸有限公司、颜帅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古田支行,武汉亚马逊经贸有限公司,颜帅勇,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保10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古田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35号联发九都府6号楼。负责人:李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新文、高启,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亚马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武汉广场写字楼39层13室。法定代表人:颜帅勇。被告:颜帅勇,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帅丽,女,198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古田支行与被告武汉亚马逊经贸有限公司、颜帅勇、帅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古田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武汉亚马逊经贸有限公司、颜帅勇、帅丽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古田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武汉亚马逊经贸有限公司、颜帅勇、帅丽银行存款3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成晓锋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福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