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黄广端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广端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801号罪犯黄广端,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建省闽清县。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梅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广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9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536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2015年6月17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44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7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减刑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刚、万文胜,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指派民警杨力伟、陈煌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广端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广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4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广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广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广端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该犯系职务犯罪,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依法予以从严。检察机关提请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广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7年5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唐丽榕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