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小平、张稳秀与孙德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德德,张小平,张稳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7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德德,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平,男,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亭,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鹏,广东粤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稳秀,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亭,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二鹏,广东粤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德德与上诉人张小平、张稳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张小平、张稳秀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但在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至今仍不予缴纳。上诉人孙德德于2017年4月6日做出《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上诉,并于2017年4月28日提交本院。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小平、张稳秀虽提出上诉,但在收到法院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至今仍不予缴纳,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孙德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按上诉人张小平、张稳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准许上诉人孙德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88元,减半收取894元,由上诉人孙德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瑞香代理审判员 陈俊松代理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胡谈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