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7民初16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博文与富裕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文,富裕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654-1号原告:李博文,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传峰,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裕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殿权,职务总经理。原告李博文与被告富裕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博文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博文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博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博文承担,退还原告本案受理费3,595.00元。审判长  屈文祥审判员  夏保贵审判员  田永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闫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