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3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尹某与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23民初360号原告:尹某,男,汉族,个体户,住湖北省宣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红,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富川分所律师。被告:唐某,男,汉族,农民,住富川瑶族自治县。原告尹某诉被告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林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覃亚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