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8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新泽与郭胜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泽,郭胜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53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泽,男,生于1976年12月21日,汉族,住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三贤路50号。被执行人郭胜柱,男,生于1979年5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张村镇郭王村郭庄2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泽与被执行人郭胜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董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