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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李家忠、韦洁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忠,韦洁超,林信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798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忠,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韦洁超,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林信勇,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家忠与被执行人韦洁超、林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桂088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51400元,但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土地、房屋、工商、车辆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吴庆源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孔繁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