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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丁锦杰、陈贤亭盗窃、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锦杰,陈贤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刑初17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锦杰,男,1983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回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地福鼎市。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4日、2013年7月30日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6年9月27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被告人陈贤亭,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福鼎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11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12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2月2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锦杰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贤亭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彩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锦杰、陈贤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2017年2月7日15时54分许,被告人丁锦杰在本市桐山街道“苏格兰酒吧”门口处,见被害人雷某1停放该处的一辆“绿驹牌”电动车未上电门锁,遂将该情况告知被告人陈贤亭,后其二人骑走该电动车逃离现场,并将该车予以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43元。二、容留他人吸毒2017年(以下年份同)1月29日、1月31日、2月7日、2月8日、2月9日,被告人丁锦杰在其位于本市桐山街道凤架山一巷8号住处二楼房间内,先后五次容留被告人陈贤亭吸食毒品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丁锦杰、陈贤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雷某1陈述,辨认笔录,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监控视频及截图,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丁锦杰、陈贤亭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锦杰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陈贤亭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73元,数额较大;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二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陈贤亭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丁锦杰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被告人丁锦杰、陈贤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罪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锦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陈贤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三、责令被告人丁锦杰、陈贤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退赔被害人雷祖来经济损失人民币19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缪怀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蔡 婷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容留他人吸毒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