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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昌应、张卫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昌应,张卫国,姚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吴昌应,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张卫国,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姚大琴,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卫国、姚大琴的银行存款550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