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昌应、张卫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昌应,张卫国,姚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吴昌应,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张卫国,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姚大琴,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卫国、姚大琴的银行存款550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