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5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淑云与李春强、丁艳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淑云,李春强,丁艳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5235号原告:周淑云,女,193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富(原告之子),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强,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丁艳林,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周淑云与被告李春强、被告丁艳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淑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周淑云负担。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袁甄乙李玮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