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罗梦婷与郑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梦婷,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75号申请执行人罗梦婷,女,2011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勇,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梦婷与被执行人郑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罗梦婷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潜江民初字第0165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款(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家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