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民初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爱明、吴琳与苏州帝宝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明,吴琳,苏州帝宝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3555号原告吴爱明,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吴琳,女,199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吴爱明,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系原告吴琳父亲。被告苏州帝宝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北路三里桥堍(香江花园18幢110号)。法定代表人濮学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学中,苏州市吴江区震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爱明、吴琳诉被告苏州帝宝房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爱明、吴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沈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