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盖淑红与吉日木图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淑红,吉日木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111号申请执行人:盖淑红,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多兰小区2号门市。被执行人:吉日木图,男,1972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11号盖淑红申请执行吉日木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7民初5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吉日木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日木图于2017年5月2日已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全部执行标的款50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