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2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有美诉被告罗军、刘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美,罗军,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190号原告:赵有美,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罗军,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告:刘敏,女,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了原告赵有美诉被告罗军、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有美以要改变起诉理由为由自愿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有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军、刘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有美撤回对被告罗军、刘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77元,退还给原告赵有美。审 判 员 方牡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