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02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有美诉被告罗军、刘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美,罗军,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190号原告:赵有美,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罗军,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告:刘敏,女,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了原告赵有美诉被告罗军、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有美以要改变起诉理由为由自愿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有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军、刘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有美撤回对被告罗军、刘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77元,退还给原告赵有美。审 判 员  方牡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