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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刘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刘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60号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负责人周某某,支行行长。被申请人刘某某,女。被申请人杨某某,男。被申请人郭某某,男。被申请人张某某,女。本院审理的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杨某某、郭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某某的工资账户、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的工资账户、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的工资账户、银行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杨某某的住房公积金,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