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04民初2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诉被告窦XX、耿XX、恒德汇丰(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窦XX,耿XX,恒德汇丰(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2728号原告:赵XX,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窦XX,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耿XX,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恒德汇丰(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宏信国际花园2号楼2单元3层2-N-3号。负责人:窦XX,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XX诉被告窦XX、耿XX、恒德汇丰(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XX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XX负担10050元。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祝西安代理审判员  任秋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胡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