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苏州德卓工贸有限公司与昆山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昆山港龙喜临门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德卓工贸有限公司,昆山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昆山港龙喜临门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2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德卓工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文君,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彩,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港龙喜临门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港龙建材批发市场二楼物业部。法定代表人:陈小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彩,江苏稼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德卓工贸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昆山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昆山港龙喜临门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苏州德卓工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47元;上诉人昆山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昆山港龙喜临门经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47元,本院均予以退回。审判员 周 红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郑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