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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4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攀怀、吴振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攀怀,吴振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014号申请执行人吴攀怀,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吴振威,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申请执行人吴攀怀与被执行人吴振威���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83民初7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2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并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暂无反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代理审判员  张建伟代理审判员  金斌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沈 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