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陈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某1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81刑初27号公诉机关丰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30日经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镇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李俊平,男,内蒙古卓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1,曾用名巴某,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蒙古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无固定职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14日被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9月21日被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30日经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镇市公安局看守所。丰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陈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李俊平,被告人陈某1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某和张某向被害人苏某借款200万元人民币用于做生意,后被告人陈某先后归还了60万元人民币。2013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将剩余的借款与被害人苏某签订了借款人民币140万元的协议,协议约定了利息、归还期限及担保事项,由被告人陈某1等人作担保人。在约定的期限内,被告人陈某等人没有如期归还借款本息,被害人苏某提起民事诉讼,将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1等人起诉至丰镇市人民法院。2015年1月21日,丰镇市人民法院以(2014)丰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某等人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归还苏某借款140万元,利息45.36万元,被告人陈某1等人承担连带责任。丰镇市人民法院在法定时限内将该判决书送达给了被告人陈某、陈某1等人。被告人陈某、陈某1一直未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后被害人苏某申请丰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5年3月24日,丰镇市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24号执行通知书通知陈某、陈某1等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判决的内容,并在法定时间内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给了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1等人。被告人陈某和被告人陈某1没有履行丰镇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及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此期间还将其经营的玻璃店转让于别人,也没有向丰镇市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经查证,被告人陈某名下有商铺五套用于自住或出租,商住楼一套,房屋的租金没有用于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告人陈某1在包头注册A贸易有限公司,一直在经营中。二被告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1被刑事拘留和逮捕后,其家属分多次给付执行款的本金、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等,于2017年3月7日将2786789.06元全部履行完毕,并已交付被害人苏某。被害人苏某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陈某1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丰镇市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函、抓获经过、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1的前科证明材料、丰镇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包头市A贸易有限公司设立手续复印件及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2份、被告人陈某名下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表、说明材料1份、被告人陈某、陈某1的家属归还苏某借款的凭证及丰镇市人民法院出具的苏某领取该款的情况说明、证人刘利国的财产查询结果、证人付某、陈某、陈某1、刘某、张某、张某1的证言、被告人陈某1、陈某的供述、讯问被告人陈某、陈某1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案卷内容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陈某1有能力执行丰镇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家属能够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了给付义务,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 峰审 判 员 陈瑞霞人民陪审员 陈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安冬妮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