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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3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安民、魏玉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安民,魏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安民,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魏玉萍,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皖0207执33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魏玉萍的银行存款4.12万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玉萍的银行存款4.1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夏 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