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3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周安民、魏玉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安民,魏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安民,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魏玉萍,女,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的(2017)皖0207执33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魏玉萍的银行存款4.12万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玉萍的银行存款4.1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夏 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