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6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长奇与李炳太、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奇,李炳太,周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6495号原告:孙长奇,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李炳太,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周敏,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孙长奇诉被告李炳太、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广浩进行审理。原告孙长奇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1000元及利息(以91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分别于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0日,从原告处借款共计91000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李炳太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本案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长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广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杜爱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