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钟申请奚宽祥合伙协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钟,奚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562号申请执行人王钟,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奚宽祥,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钟与被执行人奚宽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钟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5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