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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钟申请奚宽祥合伙协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钟,奚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562号申请执行人王钟,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奚宽祥,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钟与被执行人奚宽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钟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5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