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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2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家��、庄文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宝,庄文德,毛秋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994号申请执行人:陈家宝,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庄文德,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毛秋莲,女,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家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庄文德、毛秋莲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礼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东辉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