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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财保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鹿鹏、莱芜鹏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鹿鹏,莱芜鹏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10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俊芝,女,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晨晖花苑,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59********。被申请人:鹿鹏,男,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高新区。被申请人:莱芜鹏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俊芝与被申请人鹿鹏、莱芜鹏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108号之一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莱芜鹏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鲁S×××××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张俊芝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自行和解后,申请人张俊芝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莱芜鹏翔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鲁S×××××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张俊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亓东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