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执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罗建与石国琴、揣敬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石国琴,揣敬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1876号申请执行人:罗建,男,汉族。被执行人:石国琴,女,汉族。被执行人:揣敬营,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罗建与石国琴、揣敬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罗建与揣敬营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 峰代理审判员 吕 炎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玉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