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81执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井冈山市井冈红旅游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井冈山市井冈红旅游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姚文林,郭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81执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商业步行街A幢245-249、150、151商铺,组织机构代码49247013-9。负责人陈金根,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江秋文,男,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井冈山市井冈红旅游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7241279-6。法定代表人姚文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文林,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郭志刚,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与被执行人井冈山市井冈红旅游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姚文林、郭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5)井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井冈山市井冈红旅游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姚文林、郭志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井冈山市井冈红旅游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姚文林、郭志刚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因被执行人姚文林、郭志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井冈山市井冈红旅游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其已向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致使本案一时难以执结。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4096210.51元,全部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井民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祖彬审判员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雪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