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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予斌刑事追缴案查封小尚养殖场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小尚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执54-7号被执行人小尚养殖场。陈予斌等刑事追缴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由我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该案的非法所得投资于小尚养殖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小尚养殖场的房产及地上附着物。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了(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苑海峰审判员  陈安国审判员  原友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