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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4财保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柳树森、李树海、仇新壮诉刘凤岩、刘子忠、付冬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凤岩,刘子忠,付东云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4财保1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柳树森,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居住桃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树海,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居住茄子河区。解除保全申请人:仇新壮,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居住茄子河区。被申请人刘凤岩,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茄子河区。被申请人刘子忠,男,73岁,汉族,现住茄子河区。被申请人付东云,女,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茄子河区。申请人柳树森、李树海、仇新壮与被申请人刘凤岩、刘子忠、付东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黑0904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已将被申请人刘凤岩、刘子忠、付东云在七台河市金城房屋拆迁承办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700000.00元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房屋作为财产担保。现申请人柳树森、李树海、仇新壮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柳树森、李树海、仇新壮与被申请人刘凤岩、刘子忠、付东云之间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争议得以解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凤岩、刘子忠、付东云在七台河市金城房屋拆迁承办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700000.00元的查封。案件申请费4020.00元,由申请人柳树森、李树海、仇新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