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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龙忠清、石某某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忠清,石某某,吴昌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411刑初58号公诉机关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忠清,绰号胖子、大朗,1979年8月22日出生,苗族,文盲,无职业,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1997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20日被抓获,同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绰号阿华,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因本案于2016年5月20日被抓获,同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吴昌富,绰号阿富,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苗族,文盲,无职业,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5月21日被抓获,同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抚顺检诉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忠清、石某某、吴昌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姜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忠清、石某某、吴昌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龙忠清、石某某、吴昌富于2016年4月23日凌晨,至抚顺市顺城区高山路宏宇万豪花园内,用螺丝刀将王某某家阳台门撬开,进入室内盗走珍丽时牌手表一块、百达翡丽手表一块。赃物被销赃,赃款被挥霍。被告人龙忠清、石某某、吴昌富于2016年4月23日凌晨,至抚顺市顺城区高山路宏宇万豪花园内,用螺丝刀将张某某家阳台门撬开,进入室内盗走万国牌手表一块、现金人民币1,000.00元。赃物被销赃,赃款被挥霍。被告人龙忠清、石某某、吴昌富于2016年4月23日凌晨,至抚顺市顺城区高山路宏宇万豪花园内,用螺丝刀将谢某家卫生间窗户撬开,进入室内盗窃未果。被告人龙忠清、石某某、吴昌富于2016年4月23日凌晨,至抚顺市顺城区高山路宏宇万豪花园内,用螺丝刀将王某某家客厅西侧门撬开,进入室内,盗走手表一块、眼镜一副、现金人民币13,000.00元。赃物被销赃,赃款被挥霍。被告人龙忠清、石某某、吴昌富于2016年4月23日凌晨,至抚顺市顺城区高山路宏宇万豪花园内,用螺丝刀将陈某某家南侧窗户撬开,进入室内,盗走黄金吊坠一个、现金人民币4,000.00元。经估价:该黄金吊坠价值人民币1,160.00元。赃物被销赃,赃款被挥霍。被告人龙忠清、石某某、吴昌富于2016年4月23日凌晨,至抚顺市顺城区高山路宏宇万豪花园内,用螺丝刀将宋某家后花园门撬开,进入室内,盗走绿松石手串一个、现金人民币7,000.00元。赃物被公安机关搜缴并返还被害人,赃款被挥霍。被告人龙忠清、石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凌晨,至沈阳市浑南区凤凰大街富力仙湖花园小区内,用螺丝刀将x-xx-x号的窗户撬开,进入室内,盗走汉密尔顿手表二块、现金人民币3,000.00元。经估价:被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000.00元。赃物被公安机关搜缴并返还被害人,赃款被挥霍。被告人龙忠清、石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吴昌富于2016年5月21日被羁押于湖南省吉首市看守所,同年5月23日被带回抚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开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昌富的临时羁押证明;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谢某、王某某、陈某某、宋某、MXX(美国人)的陈述;3、证人吴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现场方位图、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视听资料;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估价鉴定书、情况说明;5、被告人龙忠清、石某某、吴昌富的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6、被告人龙忠清、石某某、吴昌富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忠清、石某某、吴昌富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龙忠清、石某某、吴昌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忠清、石某某对于第七起犯罪事实,系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忠清、吴昌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忠清、石某某、吴昌富退缴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忠清、石某某、吴昌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忠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羁押抵刑日数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强制缴纳)。被告人吴昌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羁押抵刑日数三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强制缴纳)。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羁押抵刑日数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龙忠清、石某某、吴昌富退赔各被害人所盗赃款及赃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艳人民陪审员 苏 杰人民陪审员 王素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世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