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审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何祥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何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23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志锐,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委托代理人赵伟亮,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科员。被执行人何祥成,男,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顺建(杏)罚〔2016〕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为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西登村委会文明新街二巷7号(宗地号:094047-050)面积为64.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西登村委会文明新街二巷7号(宗地号:094047-050)面积为64.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事项,因涉及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涉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书等材料不符合规定,因此,对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顺建(杏)罚〔2016〕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处罚事项,应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已经受理,应驳回其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依据顺建(杏)罚〔2016〕5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拆除非法占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西登村委会文明新街二巷7号(宗地号:094047-050)面积为64.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强制执行申请。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嘉敏审判员 郑旭辉审判员 涂远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 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