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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民终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冯玉国、黄中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玉国,黄中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玉国,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中伍,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上诉人冯玉国因与被上诉人黄中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玉国于2017年5月2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冯玉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玉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811元,由上诉人冯玉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艳军审判员  荆献龙审判员  梁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春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