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与陈火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陈火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628号原告: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刘山村。法定代表人:孟齐荣,该厂厂长。被告:陈火根,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与被告陈火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