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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与陈火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陈火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628号原告: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新市镇刘山村。法定代表人:孟齐荣,该厂厂长。被告:陈火根,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原告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与被告陈火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鞍山市当涂胶合板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