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2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凌志与蔡清海、邱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凌志,蔡清海,邱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1449号原告:郑凌志,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龙,仙游县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清海,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邱秀梅,女,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郑凌志诉被告蔡清海、邱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凌志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秀梅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凌志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凌志撤回对邱秀梅的起诉。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东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