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凌志与蔡清海、邱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凌志,蔡清海,邱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1449号原告:郑凌志,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龙,仙游县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清海,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邱秀梅,女,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原告郑凌志诉被告蔡清海、邱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凌志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邱秀梅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凌志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凌志撤回对邱秀梅的起诉。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东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