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子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子怡,曹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南子怡,女,汉族。被执行人:曹小燕,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南子怡、曹小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陕0481民初80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告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81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 判 长 庞赛利审 判 员 王瑞芬代理审判员 滕朝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