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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子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子怡,曹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南子怡,女,汉族。被执行人:曹小燕,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南子怡、曹小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陕0481民初80民事调解书已确定的内容,被告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81民初8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 判 长  庞赛利审 判 员  王瑞芬代理审判员  滕朝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马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