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吕晓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吕晓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139号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XX卿,董事长。被告:吕晓勇,男,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祥不详。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晓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万和省直机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延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董文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