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雄与任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任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00390号原告:张雄。被告:任林。原告张雄诉被告任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张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张雄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车 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