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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雄与任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任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00390号原告:张雄。被告:任林。原告张雄诉被告任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5月2日,原告张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张雄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车 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