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周绍棒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周绍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185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950122。法定代表人:杨永宗。被执行人周绍棒,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周绍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5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并于2016年11月0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元,并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18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