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申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沈清军与刘恒夺民间借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清军,刘恒夺,王忠祥,罗春昌,于小含,王艳梅,杜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申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清军,男,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恒夺,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一审被告:王忠祥,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一审被告:罗春昌,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一审被告:于小含,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兰西县联通公司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一审被告:王艳梅,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一审被告:杜海龙,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再审申请人沈清军因与被申请人刘恒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12民终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沈清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冯艳文审判员 陈玉娟审判员 董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喜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