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执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盖丽梅与张丽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丽梅,张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1848号申请执行人:盖丽梅,女,地址: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张丽娟,女,地址: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执行盖丽梅与张丽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标的款1.583726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和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伟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祁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秀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