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冯耀灿与左强南、唐惠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耀灿,左强南,唐惠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368号原告:冯耀灿,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华,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强南,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唐惠容,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冯耀灿诉被告左强南、唐惠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敏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耀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强南、唐惠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耀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3857元及逾期利息直至结清为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一直存在供货关系,由原告向被告左强南供应家具材料。至2016年8月21日,经双方核实确认,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33857元。期间,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但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且债务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产生,故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唐惠容应对被告左强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被告左强南、唐惠容没有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了送货单、两被告婚姻登记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举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左强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左强南拖欠原告货款3385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左强南应当予以偿还。被告左强南欠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诉请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左强南、唐惠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唐惠容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左强南、唐惠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耀灿支付货款人民币33857元及逾期利息(从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23.21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共643.21元(原告冯耀灿已预交),由被告左强南、唐惠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玉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