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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3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寿平、陈祥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寿平,陈祥通,刘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3475号申请执行人张寿平,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陈祥通,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昌县。被执行人刘小娟,女,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昌县。关于张寿平申请执行陈祥通、刘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6)闽0702民初115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6)闽0702民初11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