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302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犯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02刑初59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向春,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云浮市郁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陆丽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5年6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雇佣挖掘机并负责指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挖掘机在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风门坳韦达机械厂门前作业。在作业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将埋设在韦达机械厂门前地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国防通信光缆在肇庆至云浮46.17公里处挖断,致使国防通信光缆肇庆至云浮段阻断历时3小时11分钟,严重影响了国防通信畅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为起诉书指控的不是事实。其提交书面辨解称:一、我做工的工地离断光缆的位置有300米远,隔着好几间厂地,不属于我做工的工地范围。断光缆的地方我是没有权力、没有义务、也没有理由进行施工作业。云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我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勾机确实有在我老板的工地做过工,但在2015年6月16日前早已完工,勾机也早己离开我老板的工地。且在我老板的工地范围内直至完工没有发生过任何断光缆的事故。三、韦达机械厂门前的光缆断了与我没任何关系,其实韦达机械厂的老板最想清走的是厂门前的那堆垃圾,因为这对他的影响是最大的。那堆垃圾清走后受益最大的也是韦达机械厂。然而,那堆垃圾清不清走对我没任何影响,我也没任何利益在里面。因此,我完全没有清走那堆垃圾的动机。四、2013年9月1日起该厂房已由叶某甲出租给黄某某使用,该合同约定土地使用面积为2053.35平方米,且租赁合同明确约定“部分厂房、办公室、地面、排水设施由乙方自行修建”、“乙方租用期间,有关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必须接受当地政府的监管,所有的税收、国家行政收费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这足以说明断光缆的地方是属于黄某某的租用范围,即不属于我工地范围内。该地方的使用权和管理权也属于黄某某,我是没有权力、没有义务、更没有必要进行任何作业。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李向春的辩护意见是: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叶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一、关于本案事实起诉书没能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挖掘机在韦达机械厂门前作业是由谁雇佣,为谁清理垃圾,谁人支付报酬。其一,被告人叶某某所负责的工地已经完工,该工地与本案事发地相距300多米,国防通信电缆是在韦达机械厂和美时石材厂门前被被告人张某某在清理草皮和垃圾时挖断的,那么,为谁清理草皮和垃圾,挖掘机到底受谁人雇佣,由谁支付报酬是本案关键,公诉机关没有查明上述事实。其二,根据本案相关证据证明,国防通信电缆埋设的深度在距地面80厘米以上,挖掘机只是清理地表的杂草和垃圾,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挖断深达地面80厘米的国防通信电缆的。对此,对于国防通信电缆是否系挖掘机在清理草皮和垃圾时挖断存在疑问,本案证据亦无法加以充分证明。其三,被告人叶某某是一个体包公头,雇用挖掘机只是平整厂房的场地,指示挖掘机到自己的施工范围外清理与己毫无关系路边杂草和垃圾并动用泥头车运出的行为,违反常理。二、关于本案证据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的主要证据是被告人叶某某在2015年6月17日的供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所作的此次供述不具有客观真实性。首先,被告人叶某某不会雇用挖掘机、泥头车支付大量费用清理与己毫无关系的别人厂房门前的草皮和垃圾。其次,被告人叶某某在此后的供述当中,包括今天的庭审当中,始终否认指示被告人张某某到韦达机械厂门前清理草皮和垃圾,同时,证人黄某某、谭某的证词相互印证,己经证明被告人叶某某没有指示、指挥被告人张某某清理韦达机械厂门前草皮和垃圾的辩解成立。第三,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以及证人欧某来证词与证人黄某某、谭某在2015年7月21日的证词完全相反,且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欧某来的证词不能相互印证。恰恰相反,证人黄某某、谭某在2015年7月21日的证词完全吻合、相互印证了被告人张某某清理韦达机械厂和美时石材厂门前草皮和垃圾是黄某某让谭某请来的,与被告人叶某某毫无关系。三、关于本案的处理辩护人坚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如果人民法院坚持对其定罪量刑,请求法庭能够充分考虑本案所具有的特殊性,从实际出发,给与被告人叶某某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1.被告人叶某某属于初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叶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其过失损坏军事通信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从宽处罚既有利于其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也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国家司法政策;3.被告人叶某某主动到案,认罪态度良好。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法院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使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叶某某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也应当从实际出发,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政策,依法判处缓刑或免刑。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雇佣挖掘机并指使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挖掘机在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风门坳324国道旁的韦达机械厂和美时石材厂门前作业,清理两间厂门前的草皮并平整门前的场地。被告人张某某在韦达机械厂门前肇庆至云浮46.17公里处清理地面草皮作业过程中,将一段裸露在地表、长1米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国防通信光缆挖断,致使国防通信光缆肇庆至云浮段阻断历时3小时11分钟,严重影响了国防通信畅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中国人民解放军75707部队40分队出具的证明和网管系统线路检测、路由性能报告:证实通信机房设备于2015年6月16日20时35分出现设备告警,国防通信中断,使用仪表检测为该部队维护的肇庆至云浮方向国防光缆在肇庆至云浮46.17公里处阻断;派遣抢修分队到达现场后,发现一台挖掘机在石材厂厂房门口清理地表土方,并发现地表有一段阻断光缆,经确认为部队军缆。部队人员立即制止施工人员施工,拍照取证后,立即抢修,于2015年6月16日23时46分国防通信恢复,阻断历时3小时11分钟;肇庆至云浮段国防光缆担任重要国防通信任务,该处阻断,严重影响了国防通信畅通。2.中国人民解放军75707部队通信营提供的现场照片:证实有两段黑色光缆露出地面;被告人张某某站在钩机上。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证实现场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风门坳美时石材厂门前,中芯现场位于美时石材门厂贴有韦达机械广告的门前空地,该空地北面为风门坳山,东面为美时石材厂,南面为空地,西面为324国道。到达现场时发现原始现场已经被部队官兵挖开了一个长约2米、宽约1.5米、深约70厘米的坑,在坑内有部队官兵正在抢修接驳通信光缆。被挖断的通信光缆露出地面成为两段,每段约80CM。该光缆是一条黑色胶皮36芯的通信光缆。在国道边距两段光缆地点约90米处,立有一国防光缆标示桩。4.情况说明、现场照片:证实经测量,案发地点距离通信光缆保护标志约90米,案发地点距离324国道边约11米。5.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投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16日21时许,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腰古派出所民警接市局110指令,有人报称在云城区腰古镇风门坳有国防通信光缆被挖断,要求出警处理。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发现在腰古镇风门坳美时石材门前空地处一条黑色胶皮的光纤电缆被挖断。经了解,被挖断的是广州军区肇庆至云浮段的国防通信光缆。当晚23时许,民警把涉嫌破坏军事通信的钩机司机张某某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次日1时许,一名自称是该工地施工方负责人的叶某某主动来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并接受调查。6.由中国人民解放军75707部队40分队提供的被告人叶某某所写的函(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叶某某于2015年4月19日向75707部队42分队发函,说明其将在腰古镇风门坳国道324线旁进行场地平整及厂房建设,要求部队做好国防光缆保护措施。7.军官证和士兵证(复印件),证实王某某、黄某甲、曾某某均为中国人民解放军75707部队官兵。8.证人王某某证言:2015年6月16日20时37分,我连队值机员向我报告,我连维护的肇庆至云浮段国防通信中断出报警,同时云浮市站点也发出中断报警,我就向营长报告。接着我就在营部机房用仪器检测出中断点,发现是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风门坳路段的通信光缆中断,之后我就直接组织人员开车去到云浮市云城区腰古镇风门坳路段,发现在腰古镇风门坳坡顶写着伟达机械的厂房门前空地处有一台钩机正在施工,我们就下车走过去检查,在现场看到一条黑色玻璃纤维36芯的国防通信光缆被挖断露出地面成为两段,每段约80cm。我就叫停了施工钩机,并在现场拍照,后我就报警。接着我就安排人员进行抢修,在抢修时一名战士叫施工钩机挖开被破坏的国防通信光缆周边的泥土,接着安排人员接线。在现场我看见有两名施工人员,一个是开钩机,一个是开运土车。现场钩机是黄色的,机身印有KATO。我不清楚国防光缆是什么时候放的,在云城区腰古镇风门坳路段都埋有国防光缆的警示标志。9.证人曾某某证言:2015年6月16日20时40分许,连队接到营部机房值班员的通知,说机房的通信故障提示灯报警了,于是我连就带着仪器去到营部总机房测试具体位置在哪里出现故障。仪器测试出来的故障在肇庆至云浮路段,距离在46.17公里处。随即连长就组织几名战士去抢修。当我们来到云浮市腰古镇风门坳坡顶处时,在一间石厂门口前有一台钩机正在施工,另一名男子在开着泥头车正在装泥土。我们就下车走近施工处查看,发现有一条黑色玻璃纤维36芯的国防通信光缆已经被钩机挖断,光缆露出地面约1.5cm,我们马上制止正在施工的钩机,接着连长就打电话报警,现场拍照取证。后我们连长就组织几名战士抢修光缆,在抢修时由于光缆接驳线口不够长,于是我们就叫钩机把埋电缆的泥土钩开,我们将光缆拉出来约三米长,接着我们就将光缆破损口剪断了约50公分,重新将光缆接驳。我们大约抢修到23时46分许,光缆全面接通。国防光缆埋在地下时,地面是有水泥桩的,桩上刻有“国防光缆”的字样。该国防光缆的编号是:第二广罗南线肇庆至云浮段36线芯。我不清楚国防光缆是什么时候埋在地下的,它埋在地下约有1米深。10.证人黄某甲证言:我记得我部肇庆至云浮段国防光缆是在2002年时铺设的。我们部的通信机房的网管监测主要是对沿途的国防光缆进行监测的,一般情况都是国防光缆的光纤断裂、造成通信信号中断的情况下才会报警的。如果有大型重型机械在铺设光缆的工地上施工作业,我们的通信机房的网管监测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出现报警,只有被大型重型机械把光缆里面的光纤压坏、造成通信信号中断才会出现报警。中断的光缆本身的价值应该不高,但这条光缆是连通广东广州至广西南宁的军事通信光缆,国防军事方面的作用很重要。11.证人欧某来证言:2015年6月16日中午14时许,叶某某打电话给我说,钩机有没有在用,没有的话可不可以帮他清理门前的泥土,我就对他说我的钩机在云安区都杨镇开工,晚一点再答复他。到了下午17时许,叶某某再次打电话来,问我钩机有没有空,我说晚上有时间可以做,叶某某就叫我帮他清理云城区腰古镇风门坳美时石材厂门前草皮和堆放的泥土。我就说是不是之前有纠纷的地方,叶某某就说不是,上一点腰古镇风门坳美时石材厂门前。我就说好吧。18时许,我就从云安区都杨镇用车把钩机拉到美时石材厂门前。在我拉钩机时就打电话给钩机师傅张某某,叫他到风门坳美时石材厂门前工地施工。我把钩机拉到美时石厂门前已经19时许,接着张某某也来到,我就叫张某某把钩机开下车。来到后,叶某某就叫帮钩平下美时石材厂旁边的两堆石渣,然后再将美时石材厂门前的草皮和一堆泥土钩成堆用车运走。等了一会不见有车来装泥土,我就问叶某某有没有约到车来装泥土,叶某某就说没有,我就说约不到的话就明天再钩吧,之后我就走了。当我开车去到河口街时,张某某打电话来说叶某某找到车来拉泥土了,叫开工。我见不是太多草皮和泥土,就叫张某某自己在现场钩,我就没有回去。钩机师傅钩泥土时是要有叶某某叫来的人指挥才会钩土的。到了21时,我在家里接到张某某电话,说有官兵来到叫停工,我就叫他不要怕,等我下去。接着我就开车到美时石材厂,去到时已经有公安民警在场,我问张某某发生什么事情,张某某就说钩断了国防光缆。回到施工现场时,我看见挖了大约10厘米深的草皮,又向司机张某某了解过,他是没有往下继续挖深的,不清楚为什么会挖断国防光缆。12.证人黄某某证言:钩机不是我叫来的,也不清楚是谁叫来的,开钩机是谁我也不知道。在清理垃圾时我没有看见叶某某在场。在事发当晚17时许,我离开美时石材有限公司时看见谭某在现场,但我不知道他是否在指挥钩机清理我厂门前的垃圾。我的厂房是从叶某甲处租来的,事发前大约两个星期左右,叶某甲曾到我厂找我,叫我清理厂门前的垃圾,我讲厂又不是我的,不关我的事,要我出钱清理我肯定不做,到底是谁叫来清垃圾的我不清楚。谭某是我在事发前一个多月通过叶某某带来我厂里喝茶才认识他的,具体他和叶某某是什么关系我不清楚。13.被告人叶某某供述:2015年06年16日19时左右,我在腰古镇风门坳坡顶处的一间厂房(韦达机械)工地正准备收工回家时,发现厂房门前有一堆杂草和垃圾,于是我就叫钩机司机用钩机平整一下杂草和垃圾,我把清理杂草和垃圾的事情跟钩机司机说清楚后,就开车回家了。在回家途中我的同事谭某打电话给我说:“有很多部队的官兵说国防电缆有问题”,于是我就开车回到工地,当我来到石厂门前时,见到约六七名部队的官兵在现场,现场并没有什么异样,其中有一名部队的官兵正在指挥钩机司机开挖电缆,接着就有两名官兵用铁揪将埋电缆剩下的泥土揪开,再将电缆提起来。那些部队的官兵见国防电缆断了就去接断了的国防电缆,随后就见到有派出所民警到来,后来我就自行来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是我打电话联系钩机来施工的,但钩机具体是谁的我不清楚。我不清楚该施工地段有国防通信光缆,我见到在工地两旁的路边都有标示国防通信光缆的水泥桩,但断电缆这段没有标示光缆水泥桩。所有国防通信光缆水泥桩都种在路边的,但断光缆的位置离路边超过有十米远,我估计不到光缆偏离路边的距离那么远,我以为施工的地段地下没有光缆通过,而且我叫人平整场地时叮嘱不能低于路面。我在2015年四月中旬时,曾递交过两份该工地施工的申请给管理该路段国防通信光缆的在肇庆驻点、云浮驻点的通信部队,但至今都没有收到任何答复。1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5年06月16日18时许,我接到我老板欧某的电话叫我今晚到腰古镇风门坳开工。18时40分许到了风门坳工地后,一个工地负责人过来叫我帮他把下面没有建筑的工地平整成一卡一卡的厂房。平整完厂房后,他就叫我开钩机到一长满了杂草的石厂(厂名为美时石材厂)门前清理杂草并平整一下场地,并将清理出来的草皮钩到南骏车上拉走。我在该石厂门前工地施工两个小时。当我正在将清理出来的草皮和垃圾装上一台南骏车时,就有三台军车来到,下来一些自称是维护国防通信光缆的官兵,把钩机锁匙拔掉,说我钩到国防通信光缆并要我停止施工。我走下钩机和他们过去看,就见到距离钩机大约三米左右的距离有一条黑色胶皮的电缆线露了一小段出来(露出来约有一米多),但我没有发现是断的。那些官兵叫我在光缆线两边再挖一下,我就按他们的指示做,用钩机在电缆两边挖了大约一米深,两名官兵就过去用铁揪将埋电缆剩下的泥土拨开,再将电缆提起来,就发现条电缆是已经断了,之后他们又叫我在断电缆处挖一个坑出来,方便他们抢修。我就帮他们钩了一个1米左右的坑出来让他们抢修电缆。我把钩机停好就走到石厂门口休息,后来有民警到场把我带到派出所调查。我在风门坳美时石材厂工地施工都是由叶某某在现场指挥的,我去到施工现场时叶某某就在现场了,但到钩机钥匙被官兵拔出后我下车就不见了叶某某,官兵叫我找施工负责人来,我就和官兵说现场施工负责人不知道去哪里,官兵就叫我找我老板欧某来到现场。我就打电话给我老板欧某来到现场,打完电话后就发现叶某某在美时石材厂厂房边上一处比较黑的地方站着。是我老板欧某来打电话叫我到美时石材厂工地施工的,我接电话后就直接开摩托车到施工工地。我去到的时候钩机已经运到,停好摩托车后叶某某就叫我把钩机开到施工位置。15.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指认出叶某某就是叫其开钩机施工的负责人;欧某来指认出联系其施工的叶某某;证人王某某、曾某某指认出张某某就是开钩机的司机。1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6月17日,腰古派出所从欧某来处扣押钩机一辆,后于同年7月7日发还给欧某来。17.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的出生时间、住所地等基本情况。证人谭某证言所称,是他与美时石材厂老板黄某某商量并由他指挥钩机司机(被告人)张某某将美时石材厂门口的垃圾清走。这与上述证人欧某来、黄某某证言,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供述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忽视军事通信线路保护标志,在驾驶挖掘机清理地面草皮作业过程中,将裸露在地表的国防通信光缆挖断,致使肇庆至云浮段的国防通信光缆阻断历时3小时11分,严重影响了国防通信畅通,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被告人叶某某忽视军事通信线路保护标志,指使被告人张某某违章作业,致使肇庆至云浮段的国防通信光缆损毁,其行为亦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公诉机关对本案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所犯罪行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名分别成立。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向春对指控事实予以否认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是,由于被告人张某某挖断的是一段因故而没有埋藏在地下的国防通信光缆,故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伟金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人民陪审员  刘伙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伍倩仪书 记 员  谢 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