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莉与陕西海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陕西海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2045号原告:李莉,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云,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陕西海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焦欢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与被告陕西海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陕西海铭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XX路,该地属西安市碑林区辖区,故新城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本院依法将该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告系接收货币一方,故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为西安市新城区,属本院辖区。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海铭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继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