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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24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红林与罗永兴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红林,罗永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4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李红林(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昌宁县。被申请人罗永兴(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昌宁县。再审申请人李红林因与被申请人罗永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云0524民初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红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绍良审判员  曾会兴审判员  甫国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燕青 关注公众号“”